Article 33

In force

在公园内拍摄影视作品影响游园秩序的,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文物的,应当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