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法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将耕地开垦费及时足额拨补给负责开垦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