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视察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服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视察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组织、服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视察可以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代表可以参加集体视察、专题视察,可以自由结合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就近就地视察。

代表视察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应如实向代表汇报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

代表集体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活动的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有关机关联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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