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Article 10Amended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