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村应当建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应当有妇女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
对不称职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