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每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内至少应当培训一次,但对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在当选后的三个月内培训。培训经费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