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组长的职责是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向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定,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对本组村民负责,并接受本组村民的监督。对不称职的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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