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携带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故意绕道行驶的,责令退还车费,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计价器或者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拉客或者拒载乘客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强行搭载乘客或者搭载乘客不按照规定减收车费的,责令退还车费,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六)不开具出租汽车限额发票的,处200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