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Article 16Repealed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作出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