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其费用从相关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的,由全体业主按其占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续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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