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处罚:
(一)擅自修建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杂物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砍伐村镇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花草树木的,责令补植或者赔偿,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向村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抛撒杂物,排放、倾倒污水的,责令清除,拒不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村镇公共设施的,责令赔偿,可以处以50元以上5O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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