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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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站)的终止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广播电视台(站)建成并正式开播后,不得自行停播。确需临时停播或停办的,由设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停播或停办。未经批准连续停播超过三十天的,视为自行终止,由原审批机关撤销该台(站)。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