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9, 2015
- In force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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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articles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价格行为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
(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
(三)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及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一)高于或者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
(三)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四)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五)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六)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七)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其他单位进行收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Chapter 3监督检查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检查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计算机存储数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查询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
(二)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
(三)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时;
(四)出现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时;
(五)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时;
(六)季节性、周期性价格行为发生时;
(七)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
(八)依法应当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一)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不得超越检查职权或者检查范围;
(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与被检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财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信地址等。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