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有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