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3, 200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02
- Articles
- 31 articles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台湾同胞以其在港澳地区和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四川省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于四川省内企业,投资比例占25%以上的,视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并享有同等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因社会公共利益特殊需要进行征收时,须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给予相应的补偿。
资产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款额从实施征收之日起计算,并计算利息;征收方应在实施征收之日起90日内付清补偿本金和到期利息。
被征收方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来件加工装配;
(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企业;
(三)购买股票、债券或参股经营;
(四)购买公司、企业;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经批准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一)兴办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和教育、体育、卫生等事业;
(二)设立投资公司、高科技风险基金、技术改造基金等;
(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设立保税仓库。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项目;
(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开发及其基础设施建设、产品深加工等项目;
(三)能源、交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及紧缺原材料工业项目;
(四)先进技术项目;
(五)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
(六)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增加出口创汇的出口型项目;
(七)提高产品档次,适应市场需要的新设备、新材料等项目;
(八)本省鼓励投资的其他项目。
(一)盆周山区;
(二)少数民族地区;
(三)台湾同胞投资开发区;
(四)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
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工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开展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人士及境外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或携带出境。
(一)申请办理暂住和多次出入境证件;
(二)凭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在四川省乘坐车、船、川航飞机,及购物、住宿、就医、参观旅游点、安装私用电话等,其支付费用与本省居民相同;
(三)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小型汽车驾驶证,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确认,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副证,可以在四川省内驾驶小型汽车;
(四)台湾同胞投资者本人、所聘台湾人士的亲属、子女可在四川省入学入托,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方,经批准,可以建立台湾同胞投资者生活小区,试办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学校;
(五)居住在四川的台湾同胞投资者本人、所聘台湾人士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做出突出成绩的,可以获得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颁发的荣誉证书。
专门投诉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对重大事件,可向上级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转向司法机关受理。
专门投诉机构应在收到投诉状后30日内处理完毕,限期内确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延期处理,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30日。
违反上述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企业有权拒绝、举报或投诉。
(一)协商或调解解决;
(二)向投诉机构投诉;
(三)申请行政复议;
(四)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本办法规定内涉台事项,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对重大涉台事件的处理,应事先告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