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捐赠人可以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留名纪念。

捐赠人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命名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捐赠人提出的其他正当要求,受赠人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