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解决缺水地区饮水困难。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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