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采伐限额制度,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
自治县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植树造林,发展经济林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自治县发展林业,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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