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报省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但涉及省管河道的,应当经省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需要占用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湖泊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者区水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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