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二)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土地权属证明;
(六)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七) 建设项目地形图;
(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旗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和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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