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分别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户籍所在县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户籍所在县或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实,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以前述第(一)、(二)、(三)项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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