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自领证之年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按照每年不低于15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独生女户另一次性发给500元奖金。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一方所在工作单位全额负担。双方属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所需费用从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后每月享受本人退休前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前月基本工资百分之十的扶助金。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的,按照省的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金。
(六)独生子女父母属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优先享受社会救济,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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