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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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27日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Chapter 2灾害预防和处理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
(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消除灾害隐患。
Chapter 3防雷工程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Chapter 4防雷装置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
(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不按照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Chapter 6附则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