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太原市、大同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6,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