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1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4
- Articles
- 36 articles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6年7月5日长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5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3年6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3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2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3年8月28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任免范围
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决定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其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名,如果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另外提出人选,先任命为副职,再决定代理职务;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批准任免、批准罢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批准撤销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Chapter 3任免程序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 《干部任免呈报表》。任命的应当附有考察材料。按规定进行公示的,还应当附有公示的情况;请求辞职的应当附本人辞职申请;撤销、批准罢免职务的,应当附有调查和结论材料。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任职议案应附有拟任命人员任职资格材料,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拟任命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个别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个别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市长提请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撤销、批准罢免上述人员职务,批准撤销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其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依照第十六条规定由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由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代作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拟任命的人选有不同意见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为人选不宜改变的,应当作出说明;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认为人选可以改变的,可以重新提名,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人大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任命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中,继续担任原部门职务的可以不再作供职发言。
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发任命书。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迁出或者调出本市的,其市人大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所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职务也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Chapter 4表决方式
(一)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二)任命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四)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五)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撤销有关人员职务。
(一)通过接受有关人员辞职决定(草案);
(二)任命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
(三)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事任免案进行表决时,可以赞成,也可以反对或者弃权。
任职表决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