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须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及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批准撤销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