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未按规定提交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开发、建设活动。严重影响环境的项目,必须拆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城市规划的项目,限期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恢复开发、建设活动。擅自恢复开发、建设活动或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