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10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18 articles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重要水生动物亲体(以下简称亲体),是指已达性成熟,用于繁殖苗种的真鲷、大黄鱼、鳖、鲍、中国对虾、长毛对虾和日本对虾。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渔业资源情况和生产需要,调整苗种、亲体的种类和规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公安、海关、交通、民航、铁路、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动物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苗种、亲体的管理工作。
鼓励、扶持台湾同胞投资者从事苗种、亲体的繁殖、培育和经营活动。
禁止向苗种、亲体自然生长繁殖保护区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废弃物,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或者《海水水质标准》第一类的要求。
专项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一)符合苗种繁殖培育总体规划要求;
(二)所用的亲体合格,来源符合要求;
(三)有配套的培育苗种设施和检验设施;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育苗技术人员。
从事经营性苗种培育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培育销售的苗种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苗种、亲体繁殖培育的技术指导、质量检验、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进出口的苗种、亲体必须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采捕苗种、亲体的,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收购、运输许可证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
(二)超出收购、运输许可证核定的数量收购、运输鳗鲡、鳖的苗种或者亲体的;
(三)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培育苗种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