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和苗种、亲体自然生长繁殖保护区规定采捕苗种或者亲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采捕的苗种、亲体和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采捕苗种、亲体的,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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