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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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其后续设计情况;

(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质量以及防治效果;

(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其手续办理情况;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