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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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