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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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区、塬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立项的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报送初步设计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作为后续设计的依据。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