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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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措施、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