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组织专家对文物利用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实施有效保护,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利用的文物进行定期检查,对有损文物的行为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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