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监督Article 19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查验出售单位证明、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出售单位、经办人及物品情况的;(二)发现有出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物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