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办理存量房转让,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二)因继承、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