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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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21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12月26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自治县林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林业工作。
自治县的造林规划应贯彻合理调整林种树种结构的原则。发展用材林由以落叶松为主向针阔混交林转变;实行疏林地和板栗园林冠下补植、串带等多种形式的生态修复;大力营造果材兼用林、水土保持林、河道护岸林。
(一)伪造发证依据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三)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治县保护承包造林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鼓励林农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依法组建多种形式的森林经营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协会。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向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防火戒严期:春季为3月1日至5月31日,秋季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义务植树林木的权属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林区内严禁砍羊柴。
自治县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禁牧期,禁牧期严禁在林区内从事牧羊等放牧行为。
严禁烧木材、大柴,提倡利用煤、电、沼气和液化气作燃料。
驯养繁殖、经营林蛙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申请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野生动物许可证》,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自留山造林,农户可自主决定造林树种、林种。
国有林、国合林、集体林的采伐,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主持设计。
生态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计入采伐限额。
采伐自留山林木,可由农户自主决定采伐时间,按《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的标准,由农户自主选择采伐方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及时满足抚育间伐指标和优先安排主伐指标。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严禁经营、加工、收购无合法证明的木材。
处罚:
(一)在林区内砍羊柴的和在封山育林区砍薪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在封山育林区和禁牧期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进入林内牲畜数量处每只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在封山育林区、公益林区养蚕的,每亩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二)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没收种子,赔偿实际损失,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火烧板栗园、采伐迹地、人参地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
(四)非法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2立方米以上或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二次以上的,没收其收购的非法来源木材,并处非法来源木材价值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并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一并处罚。
(一)经营、加工、运输未打“号印”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值30%的罚款。
(二)制造假“号印”的,没收假“号印”,并处违法买卖所得价款3倍的罚款。
(三)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木材,并处木材价款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