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

处罚:

(一)在林区内砍羊柴的和在封山育林区砍薪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在封山育林区和禁牧期放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进入林内牲畜数量处每只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在封山育林区、公益林区养蚕的,每亩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二)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没收种子,赔偿实际损失,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火烧板栗园、采伐迹地、人参地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

(四)非法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2立方米以上或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二次以上的,没收其收购的非法来源木材,并处非法来源木材价值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并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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