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客运服务,对老、弱、病、残、孕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提供客运服务。

遇有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交通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组织疏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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