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

林地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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