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出租汽车驾驶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拦车;

(二)乘客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

(四)乘客要求出本市或者在夜间到远郊区、县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进行登记;

(五)乘客的要求有其他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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