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被征收土地上有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者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土地主管部门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损坏。发生阻断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加以修复或者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由土地主管部门公告坟主按国家和省有关殡葬规定迁移,并由用地者按每座一百元至三百元的标准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者代迁或者深埋。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