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1, 2010
- In force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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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善等活动。
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安全设施、绿化及附属设施。
市和县(市)、区公安、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Chapter 2养护管理职责
(一)组织、领导、监督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公路养护规划,审定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养护年度计划;
(三)核定新建成公路的等级,确保其纳入相应的公路养护范围;
(四)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一)具体实施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编制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养护年度计划;
(三)制定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提供公路养护技术指导与服务;
(四)做好公路养护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属实的,对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奖励。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统称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
Chapter 3养护计划与资金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的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当报经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当送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编制的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当送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编制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时,应当优先考虑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社会、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对于当年发生的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公路损毁的公路抢修和修复工程,应当在养护计划调整时予以增列。
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收取的通行费中列支。
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
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侵占。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路养护资金进行审计。
Chapter 4养护作业
公路养护应当重视环境保护,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养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新建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切实可行的养护实施方案。
公路的委托养护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公路的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公路的小修保养可以由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自行选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确定后,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先行维修、返工;逾期不予维修、返工的,由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组织维修、返工。维修、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Chapter 5养护安全管理
(一)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除紧急抢修外,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公路养护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但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车辆除外。
对未中断交通的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养护作业现场交通秩序的维护;对单向通行的养护作业路段,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派专人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交通秩序。车辆、行人通过养护作业现场时,应当遵守现场交通秩序,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因公路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需要进行公路清障、公路抢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公路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桥梁、隧道经检测达不到原设计荷载标准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措施,维修和加固期间应当设立明显的限载标志;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隧道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同时报告市或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特大型公路桥梁、隧道,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做好恶劣天气或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清障、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桥梁下方通道的安全管理,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清理通行障碍,消除公路运行安全隐患。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非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单位限期修复;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产权单位限期处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接到举报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审核或上报公路养护规划和计划的;
(三)未按规定足额安排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或挤占、挪用、侵占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未建立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机制的;
(五)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公路养护管理职责,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