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市或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举报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审核或上报公路养护规划和计划的;

(三)未按规定足额安排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或挤占、挪用、侵占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未建立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机制的;

(五)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公路养护管理职责,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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