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Article 13In force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文物保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的文件资料。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