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技工学校的设立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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