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在保护区开矿、采石、挖沙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在保护区取土、开垦、烧荒的,可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在保护区砍柴、采药、放牧的,每次可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保护区林地用途的,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进入保护区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猎捕、采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猎获或者采集到野生动植物的,处以3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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