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每界标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每人次处以 3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进入缓冲区的,每人次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缓冲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影片、参观考察等活动的,没收所得的资料和实物,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在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科研观测活动,不按期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或者在旅游观光区域内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的,可处以每人次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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