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电资源,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兴修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发展高效旱作农业。
自治县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上网的小水电电价享受国家给予小水电的优惠政策。政府投资的电力事业在自治县内生产经营的电量由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在自治县交纳所得税。
自治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费全部用于自治县的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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