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自治县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设用地实行限额审批。

自治机关审查和批准自治县内的土地开发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资本运营机制。

依法返还自治县新增的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用于耕地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

自治机关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

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有偿转让,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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